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教师的专业技术、实践教学和科技服务能力,结合学校实际,现制定教师赴企业实践管理办法。
第二章 实践对象与要求
第二条 实践对象
(一)从事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程教学工作的在编专职教师。
(二)根据学科发展和专业建设需要,选派到企业实践的教师。
(三)公共课教师不做硬性要求。
第三条 实践要求
(一)晋升中级、高级教师系列职称的专业教师在考核年限内,分别累计达4个月、6个月以上企业实践经历。
(二)教师每年到企业实践的时间原则上累计不少于1个月。
(三)具有1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的教师,在5年内可不作要求,晋升高一级职称时视同完成。
第三章 实践形式与途径
第四条 实践形式
(一)一学期或1—3个月的集中脱产实践。
(二)利用寒暑假集中1个月以上的实践。
(三)学院(部)集中安排和教师自主联系两种组织形式。
第五条 实践途径
(一)赴企业或生产一线从事与专业相关的顶岗实践。
(二)赴企业从事与专业相关的合作研发。
(三)赴校外实训基地从事与任教专业相关的业务。
(四)从事与任教专业相关的精准扶贫。
(五)赴学生集中实习单位进行的蹲点实习指导。
(六)因专业申报、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教学改革和社会需求等方面的需要,赴企业从事的实地调研活动。
第四章 实践计划与组织
第六条 实践计划
(一)二级学院(部)根据专业建设和实践教学需要制订教师实践年度计划,明确教师实践岗位,并将教师名单分别于每年6月上旬、12月上旬报人力资源处备案。
(二)集中脱产实践教师一般不超过本部门人数的10%,其余人数安排在寒暑假。
(三)教师因个人原因改变实践计划、单位、时间者,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报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七条 实践组织
(一)联系单位
教师所在单位负责联系实践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并签订合作协议,有条件的要在企业建立教师工作站,相关资料交人力资源处备案。教师自主联系的企业,由二级学院(部)审核批准。
(二)实践考勤
实践单位(企业)全权负责对实践教师的考勤管理,二级学院(部)负责跟踪检查,学校抽查。
(三)实践反馈
人力资源处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到实践单位沟通,反馈实践单位和教师意见。
(四)实践资料
教师赴企业实践的总结报告(不少于2000字)、实践日志等资料由所在单位留存备份后统一上交人力资源处,作为职称晋升和年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实践考核
第八条 教师在赴企业实践前,均需与所在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由所在单位起草,主要内容为参加实践的安全、责任、岗位目标和考核标准。协议一式三份,本人、院(部)、人力资源处各一份。
第九条 实践结束后,教师所在单位应在两周内根据协议内容进行考核验收,并签署考核意见和等级(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报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十条 学校组织实践成果展示会,随机抽取教师实践成果予以展示。
第六章 实践待遇
第十一条 经批准参加实践的教师,考核合格后的补贴标准参照《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关于教职工挂职锻炼管理办法》(陕商院〔2016〕20号)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脱产集中进行实践的教师,在实践期间可按学校规定标准抵充相应的教学工作量。
第十三条 无特殊原因没有完成实践内容(任务)或自行终止或考核不合格的教师,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年终考核取消评优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此相关文件和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归人力资源处。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
2018年6月29日